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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对华太阳能玻璃反吸收调查裁决结果

来源: 时间:2015-08-19 作者: 浏览量:

2015年8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对华太阳能玻璃反吸收调查结果,对原产于中国的太阳能玻璃征收的最终反倾销税额度作出修订。

  2014年12月19日,应EU ProSun Glass的申请,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太阳能玻璃进行反吸收立案调查。涉案产品在欧盟合并关税编码ex70071980下。此次反吸收调查的调查期(AIP)为2013年12月1日~2014年11月30日,并将对该调查期内的出口价格与原始调查的调查期(OIP)(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的出口价格进行对比。欧盟委员会根据《反倾销基本条例》第12条启动的反吸收再调查旨在确定出口价格是否下跌,以及自实施反倾销措施以来是否对在欧盟市场的原产于中国的太阳能玻璃的转售价格或随后的销售价格采取了足够的行动。在该案中,欧盟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发生了吸收行为,应计算出新的倾销幅度,并依据《反倾销基本条例》第12(3)条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太阳能玻璃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作出如下修订:

中国涉案企业

修改后的最终反倾销税

最终反补贴税(不变)

浙江嘉福玻璃有限公司;福莱特光伏玻璃集团(浙江);上海平板玻璃有限公司

71.4%

12.8%

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

75.4%

3.2%

浙江和合光伏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35.3%

17.1%

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7.5%

16.7%

无锡海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60.6%

12.4%

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

60.6%

12.4%

东莞南玻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

60.6%

12.4%

浙江诺万特克玻璃有限公司

60.6%

12.4%

皮尔金顿太阳能(太仓)有限公司

60.6%

12.4%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55.9%

17.1%

河南思可达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55.9%

17.1%

淄博金星玻璃有限公司

55.9%

17.1%

所有其他企业

67.1%

17.1%

  2013年2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太阳能玻璃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4年5月,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终裁反倾销税率为0.4%~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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